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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盈利中哪些收入可以不用计入算税额度中

文章栏目:香港公司报税 文章作者:盛森商务集团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香港公司拥有极为优惠的税率,并且算税金额只按实际的盈利进行算税,而不用根据营业额进行算税。其实,香港公司的收入之中,也有很多项目可以不计入应算税额中。今天,盛森小编就为您详细解释哪些香港公司的收入,不用计入算税额度中。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中规定,除了一般原则确定的应评税利润外,还有若干种类的款项没有列入香港公司利得税征税范围,但仍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香港来源并入算税额度。因此,即使收取这些收入的人士从未踏足香港,也应该就这些收入,被认定在香港经营业务而被算税。


对于这个问题,单纯的法律条款显得十分枯涩,盛森小编结合实际例子,为您详细解读这一条款。


1、电影专利权费:任何人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记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记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数据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这是一项直接而明确的规定。最常见的情况为,电影及电视公司支付非香港本地影片发行商的费用,则不要计税。此外,如果电影专利权费款项是由付款方的关联方产生,而且香港税务局局长认为在香港由实际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在任何时间,曾经持有与该笔款项相关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则应评税利润为该费用的100%。因此,每一个案例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判定。


2、其他专利权费:因在香港使用或获得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性质的财产,或因授权有关使用上述项目的任何知识等,根据一般计税原则,所支付的费用不需要计税。必须注意的是:即使该香港公司从未使用有关的财产,仍适用于(获得授权使用)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在香港行使这项权利,但香港没有被排除在全世界的使用权之外,这样,若以费用的总额来评税,便显得不合理,因为只能说其中一小部分的费则是与香港的使用权有关。因此,分摊的基础需要在这些情况下加以商定。


假如纳税人是一家美国公司,在香港设有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这间附属香港公司负责安排第三方生产某些货品,并向美国公司支付这些货品所用商标的专利权费。香港公司会购入这些货品,并将它们销售给美国的顾客。这样,所有利润均需要缴纳香港公司利得税。


3、补助、津贴等: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收取的补助、津贴或其他类似的财政资助而支付的款项(但不包括任何用于资本开支的有关款项)均视作需要算税。换句话说,除用于资本开支的款项外,任何形式的辅助或津贴,不论是否来自大众团体,只要与业务有关,都必须列为业务税额的一部分,若这些资本开支可进行折旧免税,那么就必须从产生的成本中扣除这些补助。


4、付款:根据《税务条例》,因在香港使用或获得授权使用动产而支付的费用需要进行算税。因此,应算税的利润是所支付的总额减任何获准扣除的开支及折旧免税额,无论该资产是否在香港真正使用。当然,也有可能因(获得授权使用)而被纳入算税金额中。在界定香港使用权有关的费用时,必须考虑该支付费用可能包括外地(包括香港以外的地方)的使用权。


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纳税人曾就一笔付款,分别在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部分使用某项资产。在这情况下,就必须以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对该笔付款作出分摊。


例1


A香港公司向一间德国公司租用一些重型机器,每年共需要支付$15000的租金。该德国公司在香港并没有其他的权益及业务。


该德国公司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并从该业务获取在香港产生的利润。其应缴税利润的计算方法如下:根据每年收入$15000减去直接开支及折旧免税额。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则可以扣除有关的管理费用。


例2


某一香港出口公司,向一间瑞士公司租用一些货柜,在香港付运,然后送往世界各地。该瑞士公司在香港并无其他权益及业务。


严格来说,该瑞士公司应就这些货柜在香港使用而被视为经营业务,但因这些货柜同时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区运货,故在追究应缴税款时,必须以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分摊租金和有关的开支费用及折旧免税额。


5、收入来源转让的收入:因转让本应缴纳利得税的利润、租金、利息或专利机构的专利费,而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若干报酬,都应算入评税款项。


由此可见,香港公司在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各项支出和收入,均可以核实是否应算入纳税款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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