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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被税务稽查面谈实例介绍

文章栏目:香港公司报税 文章作者:盛森商务集团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香港作为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因其极低的综合税率和健全的法制,吸引了大量境外资本落户香港,也令不少人将香港作为逃避税收的安全港。但香港税务管理部门在借鉴其他税务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适应本港环境的一套税务稽查方法,能够有效的打击偷逃税款行为。而这套税务稽查方法中,对纳税人产生最大心理压力的环节,莫过于与税务局评税主任的面谈。今天,盛森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两则,与香港税务局评税主任面谈的实例。

香港税务局与香港其他政府部门一样,拥有极高的效率,同时也有其他部门没有的权力,就是有权要求香港银行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信息(如账户交易流水及结余等),从而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香港税务稽查工作的高效和准确。而很多税务相关案例的稽查和定性,都来源于对银行交易信息的有效搜集。以下这则案例,就是来源于对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的提取。


A先生在香港拥有私人账户,因某些原因,A先生代为保管一笔来自亲戚的资金,并暂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在之后数月,A先生的亲戚分批以现金形式取回该笔资金。由于是亲属之间帮忙,于是A先生并没有保存相关的记录和单据。


但A先生没有想到,这一笔帮忙暂存的资金为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在税务局的核查和面谈中,税务局曾询问A先生是否有委托第三者或曾为第三者代为保管任何资产,但A先生认为这笔资金与其业务没有关联,因而否认为第三者代为保管资产。在之后的香港税务局稽查工作中,税务局以“银行存款方法”调查A先生收入时,发现该笔存款及交易记录,并要求A先生解释该笔存款的性质。A先生这时才解释该资金为暂代亲属保管的资金。


由于A先生没有在初次面谈时说明此事,税局认为A先生的解释并不合理,并认为这笔款项为A先生的贸易款,应被视为应纳税收入。最后,香港税务法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A先生也提出多项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确属亲属所有,而不属于A先生的贸易款项。虽然最终这笔资金没有被列入A先生的应纳税收入中,但正是由于A先生的隐瞒,致使双方都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解决这一误会。


在税务局询问纳税人关于其私人开支问题时,部分纳税人认为开支越大,税务扣减越多,因此在面谈时高报平日开支,以期获得更大幅度的税务扣减。但在香港税务局评税主任眼中,纳税人的支出应与其收入呈正比,如果纳税人每月开支3万港币,则意味着该纳税人每年至少收入36万港币(除非纳税人能证明上述开支以负债支付),并将这一预估收入作为评税的基础。


如果纳税人日后对此评税基础提出异议,就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证明其实际开支和实际收入,均少于评税主任根据第一次会面取得的信息,做出的评估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初次面谈时预估的金额,与真实产生的金额有较大偏差,则会令香港税务局质疑纳税人的诚信和合作态度,引来更严重的处罚。


同时,在初次会面时,纳税人对税务局的提问支支吾吾、难以回答,则会令税务局误认为纳税人有所隐瞒,最后引来税务局的更多疑问,和提供更详细资料的要求。在初次会谈结束前,税务局评税主任会向纳税人提供之前签署的、相关年度的报税表,要求纳税人确认报税表是否准确。纳税人必须避免在没有准备下,仓促确认该报税表内容是否准确,并且可以要求税务局给予一定时间复查后,再向税务局做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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