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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在香港境外的公司是否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

文章栏目:香港公司报税 文章作者:盛森商务集团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税务条例》并没有豁免离岸公司缴纳利得税的条文规定。离岸公司是否须要缴纳利得税,须视乎该公司在港的业务性质及范围。


一般来说 ,一间公司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便须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香港及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是,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个月之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


此外,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纪录,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并须在该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纪录保留最少7 年。



基本上,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相同。不过,如果公司份属非居港人士,就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润,都必须直接缴税,或以代理人名义缴税。税款会从非居港人士的资产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代理人必须在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b)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问题 7 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须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缴付利得税。


(c) 本港人士 (包括公司 )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卖货物,必须每季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述明出售的总得款, 并同时向税务局缴交相等于售货得款1%的款项,或与税务局协议后,缴交较低款额的款项。


(d) 非居港人士与密切关联的居港人士之间如有业务来往, 而经安排后,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所获利润低于正常水平,有关业务可能会被视为由居港人士经居港人士为他以代理人身分在香港经营。


(e) 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须遵守特别的评税及收税程序。详情请参 考本局小册子:〝非居港演艺人员及运动员如何履行香港税务责任〞。该小册子可由税务局网页下载。


公司是否属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据事实决定,离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这一点必须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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