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行SCR条例?_盛森国际商务
新闻中心顶部

为什么要实行SCR条例?

文章栏目:常见问题 文章作者:盛森商务集团

公司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于许多企业,尤其是在香港,企业实际负责人的身份非常复杂,让人意想不到。


当公司出现一些重大变化或是触及法律时,很难找到实际责任人。这种情况不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还给执法人员的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为规范公司治理,责任到人。香港对《公司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所有在港成立的公司均须识别重大控制权人,并备案和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新的法例修订将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论是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自此,每个公司须指定1名代表担任联络人(统称法定受托人),就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也就意味着,今后除了董事或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样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Tag: SCR 公司SCR 香港公司S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