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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薪俸税

文章栏目:常见问题 文章作者:盛森商务集团

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在香港,大部分因担任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获得入息的人士,均须缴纳薪俸税。同时,该收入必须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香港薪俸税主要面向个人(雇员)收入进行征税,而财税年度为上一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依据香港税务法例,有多种情况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豁免薪俸税:


1.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所有服务;


2.在相关年度中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的(期间有在香港提供服务);


3.部分收入已经在提供服务的地区缴税;


4.只应按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收入征税。


同时,由于个人情况不同,如是否购房,是否接受再教育(个人兴趣培训或教育不在其列),是否成婚,是否赡养老人,是否有子女,是否供养兄弟姊妹、残疾人士等均能获得不同程度的总额扣减和税务减免。


而扣除所有符合条件的减免数额,收入的剩余部分才进行算税。而这部分需要算税的收入,仍可按累进税率方式进行缴税。


简单来说,如阁下根据一份雇佣合约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收入/报酬,便可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在计算薪俸税时,纳税人可申请扣减部分应课税香港入息和取得免税额,以减轻税务负担。


薪俸税是直接税中的入息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


薪俸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得超过扣除前应税所得的15%。课税级距及税率也是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每年予以调整。 薪俸税按年征收,实行严格的雇主与雇员双问申报制度,不实行雇主支付收人时的扣缴。雇主必须提供招雇、解聘雇员情况及申报雇员报酬资料,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向税务局申报上一年度雇员薪俸情况。雇员须在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申报本人薪俸情况,填写薪俸税申报表。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处理加以核实和审查,发出稽征和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本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在当年7月至8月预缴一次(约占税款的75%),年终结算。预缴税款是根据上一年度应税所得计算,如果收入不正常可进行估算。如果是在年度中间取得的收入,则应就从取得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之日止的所得额征税。但在本年度所得少于上年度所得时,则按本年度所得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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