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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需要认证的文件包括
领养、婚姻状况、身份、亲属关系、工作经历、出生/死亡证明、无犯罪记录等。
公司需要认证的文件包括
注册证书、股东懂事名册、公司会议记录册、法人资格、劳动协议、资产证明、委托书、合同文件签名等。
1、大使馆可以为由美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美国务院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2、总领事馆可为由美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领区内各州州务卿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3、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美国当地机构公证,并经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办理附加证明书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一)有关文书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如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法院、联邦政府部门)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或证书;
(二)所在州州务卿认证。但有部分州要求先向County Clerk申请认证,再由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认证。联邦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有的可略过第(二)步,直接送美国国务院(Authentication Office, Department of State)认证。
(三)州政府认证过的文件,请根据中国驻美使领馆领区划分,属于总领事馆所辖领区的,请向相关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属于大使馆所辖领区的,须送美国国务院办理认证后,再送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会被拒绝受理。
(一)文书已经美国公证并办理相应政府部门认证。总领事馆所辖领区内各州出具的文件,只需经州政府认证,即可直接递交至相应的总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而无需办理美国国务院认证;递交至大使馆的申请,除了须经州政府认证外,还必须经过美国国务院认证。
(二)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如有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问题,使领馆不予认证。
(三)用于到中国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公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文书,使领馆不予认证。
(四)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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